不当行为
对联合国工作人员而言,工作人员不遵守其在《联合国宪章》、《工作人员条例》和《工作人员细则》或其他相关行政通知之下的义务,或者不遵守国际公务员理应遵守的行为标准,即可以发生不当行为。性剥削和性虐待构成严重不当行为,可能导致启动纪律处分程序和施以纪律处分措施。
对联合国军事特遣人员而言,不当行为是指违反《联合国行为标准》、违反针对具体特派团的规章条例,或者违反部队地位协定或特派团地位协定规定的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的义务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其影响超出了国家特遣军队或联合国特派团的范围。不当行为包含导致或有可能导致个人或特派团受到严重损失、损害或伤害的犯罪行为,则该行为被视为严重不当行为。性剥削和性虐待构成严重不当行为。
对上述人员以外的人员而言,不当行为则由规范其行为的文书界定。
联合国工作人员
联合国职员(包括联合国工作人员)、联合国志愿人员组织、联合国特派团专家(包括特派团军事专家)、民警(联合国民警)、联合国建制警察部队成员和警务顾问、政府提供的人员、联合国军事参谋和联合国军事特遣队成员。
零容忍政策
禁止联合国工作人员实施性剥削和性虐待的联合国政策,凡违反规定者,均按该政策予以处分。
申诉
由申诉人或由任何其他人(提供信息者)所提供的信息,指明可能违反《联合国行为标准》但有待评定的行为。
指控
表明可能发生不当行为的未经证实的信息。
案件
已经为某人意识到而且需要此人给予关注并且可能对其采取行动的某种情况。
对内部监督事务厅而言,案件是指通常经过评估被判定要接受调查的事项。同一宗案件可能涉及几个指称的施害人和/或受害人。
性虐待
性虐待是指强行或在不平等或胁迫情况下,实际或威胁对身体进行性侵犯。与儿童(不满十八岁的人)进行的一切性活动均视为性虐待。
性剥削
性剥削是指为了达到性目的,实际滥用或企图滥用他人的弱势地位、权利差别或信任,包括但不限于对他人进行性剥削,获得金钱、社会或政治利益。性剥削包括性交易、招揽性交易、剥削关系等行为。
剥削关系
剥削关系是指构成性剥削的关系,即为了达到性目的,实际滥用或企图滥用他人的弱势地位、权利差别或信任,包括但不限于对他人进行性剥削,获得金钱、社会或政治利益。
性交易
以金钱、就业、物品或服务换取性行为,包括性好处、其他形式羞辱性、有辱人格或具有剥削性质的行为。性交易包括利用应当给予援助受益人的援助进行交换。
性骚扰
性骚扰不是性剥削和性虐待。性骚扰是指工作环境中的违禁行为,其对象可以是联合国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其中也可能包括东道国的官员。第ST/SGB/2008/5号秘书长公报和为军警人员发布的类似指令为联合国工作人员界定了性骚扰,性骚扰包括任何不受欢迎的性挑逗、性要求、涉及性的口头或实际行为或举止,或者任何其他可合理地预计或被认为会给他人造成冒犯或羞辱的涉及性的行为。此类行为会被当作雇用的条件或造成令人惧怕、带有敌意或使人反感的工作环境,从而妨碍工作。
事件日期
被举报的违反《联合国行为标准》的行为发生的日期或期间。
调查
以法律为依据且注重分析的过程,其目的是搜集信息,从而查明是否发生了不法行为,如果查明发生了这样的行为,则要认定应负责任的人或实体。联合国调查涉及警察和文职人员的事项。
对军事特遣队人员而言,按照2007年大会核准的经修订的示范谅解备忘录,若指控涉及军事特遣队人员,须将指控告知部队派遣国并请该国说明它是否打算委派国家调查官员对报告的指控进行调查。如果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收到该国的答复,联合国将自行调查指控的事项。如果认为收到的信息不可信,没有必要开展调查,联合国将作进一步核实。在这样的情况下,指控将被注明“联合国复核”。如果收到的信息不足以必须开展调查,指控的事项将被注明“供参考”。
国家调查官员
由部队派遣国指派到联合国外地特派团,对提交该部队派遣国的指控进行调查的一人或多人。该定义限于根据为部队派遣国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开展的调查,而根据不同的程序提交会员国(即非联合国部队)的调查不适用该定义。
申诉人
按照既定程序提请联合国关注某一指控,但其诉求尚未通过联合国的行政程序或会员国的办事流程(视具体情况而定)得到证实的人。
受害人(在性剥削和性虐待背景下)
受到或已经受到联合国工作人员或相关人员性剥削或性虐待,并且其指控已经通过联合国的行政程序或会员国的办事流程(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人。
儿童
不满十八岁的人,不管当地对成年年龄或承诺年龄作何规定。
被指控罪犯
受到调查的人或实体。
经证实
调查认定有充分证据证明发生了不当行为。
未经证实
可用证据不足以完成调查,或者调查认定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发生了不当行为。可用证据不足的原因很多,认定证据不足未必意味着指控不实。
虚假申诉
故意提供虚假的或误导性的信息。
刑事责任
违禁行为会触犯刑法,因此导致由既定法院系统主持开展刑事程序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