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外地特派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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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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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能发生的不当行为进行的指控调查必须彻底、及时,要体恤任何可能的受害者。调查工作可以由联合国内部监督事务厅(监督厅)或特派团内部的调查实体——包括特别调查股、宪兵、联合国警察及特设小组——完成。行为和纪律小组不开展调查。

在联合国行动中部署的军事特遣队成员仍然受本国政府的专属管辖。按照大会在2007年核准的经修订的示范谅解备忘录,部队派遣国承担调查不当行为指控和采取后续纪律处分行动的责任。一些部队派遣国选择配合监督厅调查性剥削和性虐待指控。如果部队派遣国不选择对涉及本国人员的指控进行调查,联合国将自行对指控的事项进行行政调查。

当联合国得知可能发生谅解备忘录定义的严重不当行为,而该不当行为涉及某个军事特遣队的一名或多名成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联合国会把该事项移交军事特遣队所属国家的常驻代表团,请该国政府委任一名国家调查官员对指控进行调查。自2016年7月以来,为确保及时启动调查,部队派遣国派出的特遣队必须设有国家调查官员。涉及不当行为的事项(未达到严重不当行为)通常被移交给特遣队指挥官进行调查。

调查涉及的部队派遣国必须向联合国反馈调查结果及采取的行动。

联合国调查实体必须在六个月内完成对性剥削和性虐待指控的调查,如有可以减轻罪责的情节则作别论。部队派遣国还被要求在该时限内完成其调查。关于被视为特别紧急的事项,部队派遣国必须在九十天内完成调查,在类似情况下也可以由联合国调查实体完成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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