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外地特派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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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

问责政策

《外地特派团行为和纪律问责政策》于2015年8月发布。这项政策由维持和平行动部、外勤支助部和政治事务部实施,它详细规定了外地特派团和总部在处理不当行为方面所起的作用和承担的职责,并且解释了在人员不遵守《联合国行为标准》时如何实现问责。这项政策还强调了特派团首长和高级负责人及指挥官在这方面的责任。

举报不当行为

联合国的全体工作人员——不论是文职人员、军人还是警察——均有义务向负责采取适当行动的官员举报不当行为。任何联合国工作人员如不遵守此项义务,可被视为本人参与不当行为。

军警人员

当涉及军警人员的严重不当行为指控得到证实,联合国可以基于纪律理由将涉案人员遣送回国,并禁止他们今后参加维持和平行动。纪律处分措施和任何其他司法行动,其中包括与抚养儿童有关的刑事或民事责任,依然由涉案人员所属国家负责管辖。部队和警察派遣国必须通报联合国其在涉及本国军警人员的案件中采取了哪些行动。

秘书长关于防止性剥削和性虐待特别措施的2015年报告(A/71/729)首次提到关于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可信指控中牵涉的军警人员国籍信息。在本网站上也可以查阅该信息。

自2015年7月起,对于被指控参与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军警人员,在调查完成之前或在将他们从特派团遣送回国之前,暂缓支付他们的报酬。在经调查得到证实的案件中,暂缓支付的报酬不予支付,并转入扶助性剥削和性虐待受害者信托基金。在未经证实的案件中,要发放并足额支付暂缓支付的报酬。

秘书长已经请会员国制定驻地军事法庭程序,以便在涉及军事特遣队的案件中,审理根据东道国法律相当于性犯罪的指控。联合国还已经敦促会员国同意取得被指控犯下性剥削和性虐待罪行的本国军警人员的DNA 样本,从而方便调查和加强责任追究。

文职人员

涉及文职人员的不当行为指控经过调查并得到证实后,由管理事务部人力资源管理厅(人力厅)作出纪律处分措施决定。涉及联合国志愿人员的事项交由该组织纪律小组采取行动。根据不当行为的性质,对文职人员可给予从申斥到解雇的处分,处分措施可包括罚款或另一种财务责任。

刑事责任

大会于2007年12月通过了关于追究联合国官员和特派专家的刑事责任的决议(A/RES/62/63),阐述扩大会员国的国家管辖权,查究联合国官员或特派专家的不当犯罪行为。大会鼓励会员国彼此合作并与联合国合作,以交换信息和便利调查,并酌情起诉相关人员。

为确保联合国官员和特派专家对构成犯罪的行为承担责任,联合国通过法律事务厅(法律厅)将此类案件移交被指控罪犯的国籍国,以便调查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以及随后可能提起的检控。各会员国必须向法律厅通报其对此类移交的案件采取了哪些行动。

另外,为促进刑事问责,秘书长请各会员国评估现行的国内立法,确定这些法律可否适用于国民在为联合国服务时所实施的性犯罪。如有必要,秘书长还请各会员国评估是否需要采取新的立法行动,包括容许以国籍为依据的域外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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